二、企业管理中枢——董事会
股东大会虽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但由于一般股东只关心股利分配和股票价格对自己利益的影响,而对公司的大计方针、发展战略并不关心,这就导致一般股东与公司的联系越来越松散,股东大会仅就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规模和盈利分配等重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决定,而真正掌握实权发挥决策作用的是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常设权力机关,也是最高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董事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股东们对董事的选任十分审慎。现代各国公司的董事会,大都由经济管理专家、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及高级职员等组成,人员素质很高。
1.董事
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基本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任,以公司代理人和公司财产受托人的身份代表公司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
(1)董事的资格
董事是企业经营人,代表全体股东管理与执行公司的业务,因而董事与公司业务的盛衰和股东权益保障息息相关。所以,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才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亦即担任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③担任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或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末逾3年者;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⑥国家公务员。
除上述6种情形涉及者之外的其他人,只要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同意,就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2)董事的人数与任期
公司董事的人数,应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置董事5至19人,—般须是单数。具体董事人数应据公司规模、管理的层次与幅度,由股东大会讨论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人数缺额达1/3时,应召开股东会临时予以补选。
董事的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但可连任。董事的具体任期,须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规定董事期制有以下优点:
①由于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而能当选公司董事者,都是股份较多、利害关系较深的股东,自可加重其责任感。
②董事有固定任期。都能忠于职守,在任期内力求优良表现,任其发挥才能,非有法定原因,自无被解任的顾虑,使其采取较远的眼光,获得广泛经验,有助其政策上的决定。
③一些当选董事,最初可能很有作为,日久就难免有乏力的倾向,因此必须进行改选,以促使其新陈代谢,确保公司活力。
④事业环境常有变迁,公司人事也需要随着更易,以期适应环境及不断创新。
(3)董事的职权
公司董事经由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任后,就具有以下职权:
①董事会的出席权。公司业务由董事会集体执行,董事为董事会的基本成员,所以董事有参与董事会并执行业务决议的权限。
②业务执行权。董事为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营业上的事务有办理的权限。
③公司代表权。董事在其职务范围内,有代表公司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权利,有代表公司作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诉讼行为的权限。
④执行业务费用预付或垫款偿还请求权。董事执行公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可以请求公司预付;董事因执行公司业务代垫的款项,可向公司请求偿还,并支付垫款的利息。
⑤经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权。公司经理人员的聘任、解任及报酬的决定须经逾半数公司董事的同意。
(4)董事的义务
公司董事在其任职期间,不仅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有:
①创立会报告义务。公司成立前,董事经创立会选任后,应立即就关于公司设立的必要事项进行切实调查并向创立大会报告。
②各种登记申请的义务。公司创立,董事连同监事应向主管机关进行申请设立登记。有关公司增资、减资、发行新股、募集公司债、变更法定章程、解散及因合并而变更的登记,都应由公司董事着手办理。
③公司股票、债券签发的义务。公司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应记载法定记录事项,并应由董事签名盖章后,方可依法执行。
④持有或增减股份的申报公告义务。董事对于公司业务的成败息息相关,为加重其对公司业务执行责任,董事经选任后,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其选任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额,在任期中当股份有增减时,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
⑤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⑥公司遇重大损失时,董事有立即向监事会报告的义务。
(5)董事的选任与解任
公司董事的选任,一般在公司成立之际。若公司属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在其任足第一次发行股份,按股缴足股款后,召集发起人会议推选董事;如果公司属募集设立,在股份募足股款缴足后,由发起人召集创立大会,选任董事。公司成立以后,董事由股东大会产生。
为选举2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外,股东可以在会议召开规定时间以前书面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要求。在累积投票时,对于选举董事的决议,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数目的表决权。各股东可就其表决权投票选举 1人或者数人,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董事既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被解任。解任的情形有:
①因股东大会决议解任。经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解除董事职务。但如定有任期,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
②因委托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解任。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 委任关系。如果董事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任期届满,董事与公司的委任关系就告终止或消灭,董事随即失去选任资格。
③失格解任。董事的当选,必须具备积极资格并且不具备消极资格。当选后,一旦不具备积极资格或有消极资格时,自应予以解任。
④因公司解散、合并或破产而解任。公司解散时,除合并或破产,都应进行清算,所以其后公司的代表及清算事务的执行,都由清算人担任,董事因此自然丧失资格。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时,其一切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从而其董事资格亦告丧失。而公司因破产被解散时,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经营业务宣告终止,董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2.董事会
董事会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所选出的5一19名董事所组成的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它由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公司的具体经营方针、政策,经营范围、规模以及其他与公司长远发展有密切关系的重要事项,并就这些问题对股东大会负责。
(1)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公司的常设权力机关,负责行使公司的所有重大权力,具体包括:
①负责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会的义务
与董事会的职权相对应,董事会负有其应尽的义务、具体包括:
①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义务。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准备好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报告。一般应包括:年度工件总结报告;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股利分配方案、公司债券发行的建议书;公司财产转让的协议草案副本以及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文件草案。
②备置公司章程及各项簿册于公司的义务。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置备于本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及公司债存根簿,置备于本公司或其代理机构。股东及债权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在指定范围内,有权随时查阅。
③召集股东大会的义务。召集股东大会既属于董事会的 权限,也应视为董事会的义务。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因此,如果董事会不于每年召集股东年会,就是失职行为。
④申请宣告公司破产的义务。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债务时,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宣布公司破产。
⑤通知公告公司解散的义务。公司解散时,董事会应立即将解散的要旨通知各股东,如果公司发行了无记名股票,就应进行公告。但公司因破产而解散时,不在此限,法院依破产法的规定应进行公告。
(3)董事会的召集和决议方法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常应由公司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但每届第1次董事会,则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的董事召集。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日以前向公司各董事发出通知,并载明召集事由。但当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召集董事会。至于每1营业年度董事会应召集的次数及日期,如果公司章程有明文规定,就应依规定执行;如未规定,则由召集人斟酌必要情形决定。
参加董事会议的董事只有符合法定人数,即董事会会议应由公司 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才有效。在法定董事人数出席的会议上,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董事会的决议,全体董事必须执行。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决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并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保存。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随时可以请求查阅和抄录。
(4)常务董事会
随着公司组织的扩大,经营的机构日趋复杂,董事名额不断增加,为适应公司业务的需要,董事兼任公司经理人、以受雇人的地位执行业务的很多,不仅有设置常务董事的必要,也具有常务董事会实际上已经代替董事会的趋势。
①常务董事的资格。常务董事是由董事会从董事中互选产生的,因此常务董事自应具备公司董事的身份,以及董事应具备的资格。
②常务董事会的职权。常务董事会与董事会都是公司执行股东大会决策的机关,但二者权限仍有差别。一般而言,董事会的主要权限在于决定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方针,以及一般业务实施的原则性政策;而常务董事会的主要职权在于一般业务的执行及政策的拟订。
常务董事会于董事会休会时,由董事长视公司业务需要,随时召集,并由董事长担任主席。常务董事会的决议须由半数以上常务董事出席,并经过半数出席董事的同意,才具有法定效力。
(5)董事长
董事长是股份公司必备的、常设的业务权限执行及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负责人。
①董事长的选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置有常务董事的,首先选出董事,然后由董事互选产生常务董事,最后由常务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
②董事长的职权。作为公司的最高负责人,董事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