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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合同管理制度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

 

交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易市场和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交易市场交易合同(或协议,下同)的规范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对交易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交易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条   交易市场的交易合同由交易结算部统一管理,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交易商自行备份。

第四条   交易合同管理职责:

(一)  草拟和完善交易合同管理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组织实施。

(二)  为交易商签订合同提供咨询和指导,参加交易合同的签订。

(三)  跟踪、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  负责建立交易合同统计账目,负责所有交易合同的归档和管理。

(五)  协助处理交易合同纠纷,办理有关交易合同的公证、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促进交易合同的完全履行,遵守对交易合同条款的保密原则。在发生交易合同纠纷时,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三章    交易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订立交易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信守约的原则。

第七条   交易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订。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人员经授权,即成为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这些人员在对外签订交易合同时,必须对公司及授权人负责。

(二)  代订交易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即:授权委托书)。但经办人员依法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也视为享有代理权。

(三)  有关经办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交易合同,也不得超越代理权或以委托人名义另与其它单位订立交易合同,否则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任。

第八条   交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原则上不得签订口头合同。

第九条   代理人在签约前,应当对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可盲目草率签约。

第十条   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一)  标的

(二)  数量、质量

(三)  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

(六)  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质而要求必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在合同中必须规定的条款

第十一条          电子交易合同文书使用统一格式的规范电子文本。

第四章    交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交易合同订立后,可视需要把合同副本发给有关部门备份,正本由交易结算部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在交易合同生效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将交易合同要求的交货期及时列入工作计划,及时安排货物的物流与收付货款,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在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如果发现对方发货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期限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经办人员应当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四条          经办人如果发现令交易合同难以履行的重大障碍问题,应及时向该部门负责人汇报,由该部门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交易市场经办人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与对方联系,及时协商修改或中止合同,或限期答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免影响交易市场信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员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履行合同,对已经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应在登记账上注明变更、解除的原因及其内容。

第五章    交易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交易合同产生的纠纷,可由交易商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如交易商协商不成,需要交易市场出面调解的,交易市场在向双方了解情况后,依照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调解结果书面通知交易双方。

第十九条          如调解不成,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可参照交易市场《交易纠纷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交易合同的登帐和归档

第二十条          交易合同订立后,交易结算部门应进行分类登帐,要求确实反映交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分类账的记录内容应包括:交易合同编号、类别、双方签约人、价款、标的、签约日期、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情况、备注等项目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天津稀有金属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商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制度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21日起实施。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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