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有偿转移”要不的
作者:空中飞
中国作家网报道:中国有一部幽默电影《天下无贼》,内容很搞笑也令人记忆深刻,但现实中不仅天下有贼,而且似乎贼们越来越多,越来越让人防不胜防。于是乎我们看到福州市警察部门出台了明码标价的有奖抓贼政策,让人们对铲除盗窃毒瘤的群众路线新形式又有了新认识。“群众抓贼一个一千”,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虽然,有奖抓贼政策已经出台很久了,但如此明码标价的宣传,却还是头一回(9月17日武汉晚报)。有奖抓贼,绝不是一个好主意,而是一个“馊主意”。为什么这样说呢?警察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你将自己的本职工作推给群众去做,你自己当懒汉、喝清茶、吃闲饭?比方说清洁工,你的工作是清扫马路,而清洁工说,各人自带扫帚一把,有奖清扫马路,行吗?再比方说当保安的,说小区内治安各家各户全部住进坦克里,保准没有小偷能凿开,能行吗?如果警方试图通过“有奖抓贼”来铲除盗窃行为,这种方法肯定不行,这种“有偿转移”要不的。
不过有奖抓贼的出现已经不是新鲜事儿了,如河南的郑州、平顶山,广东的中山,辽宁的盘锦市等地都纷纷出台过此类举措。细节规定尽管有所不同,但是,精神内核是一致的,并且奖励的目的也出奇地相似,要么是弥补警力的不足,要么是维护治安的需要。早在去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就高调宣布,拿出100万元重奖抓获现行入室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群众,直接抓获或扭送1名嫌疑人,可获最多5000元现金奖励;而“一个一千”的价码也没有湖南邵东县高,在邵东,抓获一个抢劫犯奖励现金5000元,抓获一个盗窃犯奖励现金2000元。如果单从警方的解释来说,这种做法不但及时,而且很有必要。如果因为警方警力有限就搞“有奖抓盗贼”,那么税务部门也可以用同样理由搞“有奖抓逃税”;工商部门也可以搞“有奖抓黑市”。行政部门不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各自领域的问题,总是期望群众来帮忙,大搞“人民战争”,这实在是懒政的思维。
打击盗窃犯罪行为的主体应该是警方,很多地方公安部门都在说警力有限,才需要把群众发动起来,群防群治。警力有限似乎是现在警方的“万能胶”,想怎么贴就怎么贴。然而“警力有限”就不抓贼了吗?公安机关喝大茶的有得是,机关人浮于事,警力根本没有下沉,只见街面盲目巡逻,没见有针对性的打击偷窃,好比一个无目的的拳手,只见漫天飞拳,却根本不知道敌人在哪里,最后还说“警力有限”,可笑不可笑?
对“群众抓贼一个一千”来说,就是用物质的方式把警察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转移,由此产生的后果就是懒政。并且无法面对老百姓对公权边界的质疑,这是最重要的,其他的还有公民人身安全保障等细节问题。“群众抓贼一个一千”还是对权力边界的有意放纵。众所周知,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本性,也就是说,它天然地致力于权力自身的增长和张扬。因而,如果它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必然会危害到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生活的自主性。任何人处于公共权力执掌者的位置,不是其道德修养所能完全解决的问题。由于公共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权威的角色,就有可能与个人的贪欲相结合成为个人牟利的工具,导致彻底的权力异化及其执掌者的蜕变。美国的学者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写到,现代民主制的一个最基本的假定就是,“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任何既定的个人或个人群体都将对他人施加暴政”。但是,当“群众抓贼一个一千”的出现,就意味着任何个体都可以拥有侵犯他人的“权力”,这合适吗?
通常政府已经合理设置了有关行政部门,分工到位,都有明确的任务。若是小偷在一个地方横行,就属于社会治安问题,当地警察就应当承担起抓贼的职责。可是多年来,在某些领域总是习惯于用“人人有责”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凡事都要求“齐抓共管”,发动群众一起参与。如果拥有警用设备的警察都不能有效制止偷盗行为,那些手无寸铁的群众又怎能把人家“按倒”?这里不是说见到小偷,大家都睁只眼闭只眼,而是要分清主次,倘若遇到偷盗行为,群众及时报警,警察快速赶到,这才是题中应有之义,绝非“抓贼有奖了。再说,用奖金刺激抓贼行为,也容易导致群众盲目抓贼,给自身带来危险。最大的疑问还在于,本来抓贼是警察的正常工作,因为有奖励,会不会也搞成“群众抓贼”呢?虽然当地检察院安排了专门人员进行甄别,这是否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警察的经费来自纳税人,警察各司其职就可以,凭什么大家还要再出一笔抓贼的费用?
如果通过“有奖抓贼”,将警方的本职工作过度转移到纳税人身上,那么,民众无形中就是再一次纳税向政府购买社会治安服务,造成“双重纳税”,这对纳税人是很不公平的。而且有奖抓贼一旦被当作行之有效的措施,继而得到大面积地推广,警察会不会因此而推卸责任,将维护治安的职责更多地转嫁给公民,造成主次颠倒。据报道:在湖南邵东县,受有奖抓贼的推动,该县已经形成了一批职业抓贼人,街头活跃着大大小小、或紧密或松散的职业捕手联盟,有退伍军人职业抓贼团、摩的司机职业抓贼小组等等。自推行有奖抓贼措施以来,民众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相当于前四年的总和,占2008年公安逮捕人数的四分之一。这样的成果看起来是喜人的,但另一方面,有四分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竟然要靠民众来抓获,无疑反映了公安机关责任的旁落。须知“千元捉贼”若是成了行规,可能真的会沦为某些人的生财之道。到那时,身强力壮的体力劳动者也不用工作了,辞职回家捉贼就行;而捉到贼没奖励的警察也没动力了,还不如每天等着群众送贼上门。我们的社会,届时岂不乱了套?
警察抓小偷,起码有必要的擒拿格斗本领,有经常性的训练做基础。警察不但配备枪支器械,还拥有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他们对付犯罪分子是有力的,要什么有什么,抓个小偷不在话下。而普通老百姓就赤手空拳,这不是让老百姓往刀尖上棍棒下送死吗?现在的小贼武装到了牙齿,人人带刀,在越来越作案团伙化、装备精良化的偷窃分子面前,老百姓手无寸铁,有可能危及生命。遇到贼狂使狠,一刀刺来,没有李小龙的功夫,肯定得遭受侵害,不死也要脱层皮。小偷没有抓着,却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合算吗?群众“扭送”盗匪已经是极限了。如果在维护社会治安、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过分依赖民众,不但容易造成民众不必要的伤亡,而且在这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违法和侵权等情况。这有奖抓贼的风险谁来承担!好在警方也持很谨慎的态度,如河南平顶山在推出奖
励政策之后,有关负责人还是认为,市民应量力而行,警方不鼓励、不提倡市民与犯罪分子硬碰硬,公安民警才是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本来不错,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抓贼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治也是治安的一种方法,但万万不可不考虑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更不可将责任推给手无寸铁的群众。发现偷窃行为最好的办法是打电话报警,报警之后仍然可以领全额奖金,警方不必非要让老百姓徒手抓贼之后才给奖金,鼓励见义勇为,警方应该不差钱吧?为何公众不买帐,很多人激烈地反对这种“有奖抓贼”活动,道理很简单:警方维护社会治安是责无旁贷,而且民众通过纳税养活了大批警察,就不应当再用纳税人的钱让公民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对此,我倒是持一定保留态度,警方对于社会治安负有主要职责,但社会治安毕竟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光靠警察有点勉为其难,确实需要民众一起参与,纳税人拿出一些钱来奖励部分公民自愿、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的维护中,未尝不可。当然,公民的自愿参与只能是一种补充。
所谓“术业有专攻”,捉贼毕竟是警察的天职,群众虽然有义务提供帮助,但绝不能像福州公安局这样采取明码标价的做法来鼓励群众抓贼。这一来亵渎了群众的正义之心,二来也凭白增添了暴力的发生率,实在划不来。有奖抓贼实质上是公安工作风险的有偿转移,不符合公安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宗旨。因此,有奖抓贼只能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补充形式,然而,一旦超过了限度,甚至滋生出“职业抓贼人”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查查原因,必要的话,可以考虑对当地负责治安的官员进行问责。有些人总是在算所谓的经济账:用几十万元的奖励,换来抓获多少名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社会效益,何乐而不为呢?但我们更应当反过来想想,为什么纳税人用同样多的钱,在握有公权力的警察身上却起不到同样的效果,这是不是表明警方效率低下?而且,事实证明,凡是大张旗鼓推行“有奖抓贼”的地方,大都是社会治安相对比较混乱、也可以说是警察治理不力的地方,平顶山市是如此,而邵东县大概也不会是例外。我认为有奖抓贼,不一定能成为铲除盗贼的良方,关键是治标首先得治本。